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明确差旅费的标准,规范差旅费审批和报销程序,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北京北方投资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处室。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日补贴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工作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用是指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如下:
人员类别 交通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
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学校校长助理及以上职务;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连续乘坐火车8小时及以上者可购买硬卧;高铁和动车无紧急情况下优先选择动车;乘坐火车8小时及以上的或特价机票(机票低于相对应等级火车票的)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可选乘飞机,但需坚持“先批后坐”的原则。
第八条 超出规定选乘工具范围标准,如本人自愿承担超出费用,可提前申请说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选乘。
第九条 驾驶私家车出差前需经校级分管领导审批,每车的补贴标准为1.0元/公里,由使用部门用电子地图测算出差里程数,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核实后报销。过路过桥费实报实销。
第十条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人员出差,不再另行报销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选择入住场所,住宿费等级报销标准如下:
城市类别 |
一线城市 |
二线城市 |
其他城市 | |
人员类别 |
400 |
320 |
260 | |
其他人员 |
300 |
260 |
220 |
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
二线城市:省会城市、重庆、大连、宁波、青岛、厦门、三亚、桂林、温州
其他城市:除一线城市和二线城市外
第十三条 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单间,其他员工住普通标准间,出差员工为两人(同性)按一个房间标准报销。实际产生住宿费低于规定标准的情况下,按差额的50%以补助费的形式发给出差人员。
第十四条 由接待单位提供住宿的,住宿费包含在会务费、资料培训费中的不再另行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及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补助费是指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因公务在当日22:00至次日7:00之间产生的市内交通费用不纳入控制标准,实报实销。出差期间除市内交通补助以外,凭机票、机场巴士车票或轨道交通票可实报实销出发地及出差目的地到所在城市飞机场间乘车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合并包干使用,等级报销标准如下:
城市类别 |
一线城市 |
二线城市 |
其他城市 | |
人员类别 |
140 |
130 |
120 | |
其他人员 |
100 |
90 |
80 |
第十八条 员工外出参加会议、学习交流、培训,已享受伙食补助或接待单位提供用餐,不再发放伙食补助,报销时按60元/人/天扣除。集团内单位间的交流和考察餐费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一般安排在校内餐厅就餐。
第十九条 短距离出差(半天以上,一天以内,不产生住宿费),产生的交通费实报实销,原则上选择公共交通工具,误餐补助20元。
非短距离且学校派车跟随出差的,不再给予交通补助,随行的专职司机凭派车单与出差人员同时报销。
实习带队教师补贴,出差补助标准按其他人员对应标准的60%执行。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
员工出差均应由本人填写“武工院出差及订票审批单”(见OA表单),如需借支须凭经批准的“武工院出差及订票审批单”及与出差事由相关的函件,按财务审批流程办理借支差旅费手续。差旅费借支,应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住宿地的标准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7个工作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等费用的不予以报销;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私发生的费用严禁报销;接待单位给予免费部分不得报销费用。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汉工程科技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财务处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