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制度,保障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收费管理体制
第二条 学校收费工作,在校务会的领导下,归口财务处管理。财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全校各项收费的立项、审核、报批、收取、结算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项收费原则上由财务处财务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在指定的收费网点执行收缴工作。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收费或代收代缴。
第四条 学校的所有收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财务处授权的各项收费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和“坐支”。
第五条 财务处集中管理全校收费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审核校内各单位申报的收费立项,汇总编制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交学校校务会和董事长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等管理部门审批。
(二)及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三)及时向集团、校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反馈收费情况及缴费、欠费情况,并做好欠费催缴工作。
(四)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内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五)对收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联系学校相关部门,并落实整改意见,汇总报学校校务会审批。
(六)负责收费收据管理工作。
(七)负责收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收费项目
第六条 学校收费分为学费、住宿费、考试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培训费等。
第七条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项目主要包括:教材费、学习生活用品费、军训服装费、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费、新生入学体检费、非计划免疫预防接种费、补办第二代身份证费用等。
第八条 服务性收费项目是为方便在校学生基本学习和生活,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正常教学活动以外的服务。
第九条 培训费是指学校或学院等,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培训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性培训收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费标准根据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学费标准的调整,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校务会审批。接受湖北省价格主管部门对学校学生标准培养成本的监审。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报校务会审批。报湖北省价格、教育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类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湖北省价格、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代收费坚持“明确项目、学生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按湖北省价格、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按湖北省价格、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原则,依据省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核定;学校经营性培训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湖北省价格、教育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对照国家和省现行收费政策规定,按收费性质编制本校年度的收费目录清单,清单每年更新一次,上面必须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行时间等内容,学校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过校园网设立专栏提前向社会公示。且标示出价格投诉热线:12358。
第十七条 未经物价部门许可,任何部门不能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服务性收费严禁强制、变相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收费实行项目申请制,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由校财务处统一组织校内各单位,每年集中报批一次,各单位按要求填列《武汉工程科技学院收费项目申请表》,申请表应注明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报财务处审核。
第十九条 财务处会同有关部处审核申报收费项目是否具备必要的政策依据、控制标准、成本测算等立项条件,报主管校领导和集团审批。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公示。未经批准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收费。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在正式收费前一周,需按照公示标准向财务处递交收费联系函或缴款通知单,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杂费缴纳时间
1、新生:新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应在入学报到时缴清学杂费。
2、老生:已在校的本专科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二周内缴清学杂费。
第二十三条 收取学费、住宿费,必须向学生开具收费专用票据。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必须凭新生的交费凭据办理有关入学手续,凭在校生的交费凭据办理其本学年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宿费,不得无故欠费。
第二十六条 申请校外居住及走读的学生,须持经学院负责人、后勤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的“校外居住备案表”、校外住宿申请承诺书及缴费收据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其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时间收取。
第二十七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请贷款或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须持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和学工处办理贷款或缓缴手续(办理缓缴手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并经主管校领导签字。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费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关学院、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凭书面申请、缴费收据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费以教务处确定的离校时间计退。住宿费以后勤处提供的退房时间计退。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月计算。
第三十条 学生确因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学校可给予不同程度的学费减免。住宿费、代收费等不予减免。
第三十一条 学费减免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学院、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校长签字、董事长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学杂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