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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20-11-10 16:12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

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合理流动和安全,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及暂付款的内容主要是:学校应收取或结算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应收款项是指学校应该收取而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各种租赁收入、水电费及其他应收款;暂付款项是学校暂时垫付给校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如暂时垫付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款、暂时垫付的购置仪器设备借款、基建借款及各种周转金、备用金等款项。主要包括各类预付款、备用金、预支差旅费等。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性资产。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按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催收、催交、催报,并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应收款项的管理

第五条   对全校学费、住宿费等应收款项,财务处按规定实行电算化明细账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协助财务处做好应收款项的催收催缴工作。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各类应收款项的管理,堵塞各种漏洞,维护学校利益。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对各类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并定期做好清缴工作。学生未交清学杂费的,学院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不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八条   校内调出人员,凡应交学校的罚款或违约金等应收款,在尚未交清前,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离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应上缴学校的款项,逾期未缴的,学校将按照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其他应收款项的管理参照以上相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三章   暂付款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   暂付款的办理原则

1、严格预算控制。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暂付款不予支付。

2、公款公用。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管理等业务支出。与学校业务无关的个人借款,财务处不予受理。

3、坚持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4、学校只办理在册职工的对公借款,学生和临时人员不允许借用公款。

5、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时,应详细填写“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借支单”的各项内容,借款内容填写不全的,会计人员有权拒办。

6、支付工程款、设备购置、材料采购、大宗办公用品购置等预付款时,应提供相应的合同、协议或“工程支付证书”、“采购计划书”、“工程立项报告书”等。

7、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借用周转金,确实需要借用周转金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借周转金的事由、金额等,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同意、财务处审查批准后,在年度内使用,期满后另行申请。

第十二条   暂付款的审批权限按照《武汉工程科技学院预算编制实施细则》规定的预算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三条   暂付款的核销要求

1、预借国内差旅费或实习费,在出差或实习返回后30日内办理报账核销借款手续。

2、出国访问的差旅费,在归国后30天内办理报账核销借款手续。

3、购置设备、图书或材料、专项修缮工程等借款,应于借款之日起60天内办理报账核销借款手续。

4、教职工学费借款,应在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并到人事处登记备案后的30天内办理报账核销借款手续。

5、借用银行支票的,借款人应于当月办理还款手续。

6、各单位因公借用的周转金,必须在每年1220日前交还财务处,确因工作需要次年再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7、以上未包括的其他借款事项参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暂付款的还款要求 

1、凡个人借款未按期报账还款且在财务部门发出催报通知后仍不结账的,扣发当事人的工资,扣发工资视同催报,自借款之日起90天内,借款人仍未到财务处报销还款的,视为拖欠公款,财务处将按借款余额,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接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利息上缴学校。从借款人工资中扣缴的借款利息,不得冲减其借款余额。

2、未结清借款的个人,在结清借款前,财务部门不再向其提供借款,即“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3、单位借款逾期不还的,在还清借款前,学校将停止该单位相关预算资金的拨付。

4、对报销内容与原借款业务不相符的,会计人员不得冲销借款人的借款。

5、由于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偿还借款的,借款应提交书面说明,注明还款具体时间,经单位负责人同意、财务处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还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十五条   暂付款项的清理  

财务处要加强对暂付款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暂付款的额度和占用时间。清理工作包括专项清理、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

1、专项清理是指对差旅费借款、购置仪器设备借款等不同用途的借款,开展有针对性的清理。

2、日常清理主要是针对各单位及工作人员暂付款的占用情况随时进行的清理。

3、定期清理是指学校财务处在各自的管理范围内对暂付款开展的全面清理工作。定期清理时间为每半年一次。财务处应将定期清理的应收及暂付款明细发至各借款单位进行核对,并对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应收及暂付款实行重点清理。

 

第四章   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坏账核销

第十六条   应收及暂付款项坏账的以下情形

    1、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法律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
    2
、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及暂付款;
    3
、校内教职工所借暂付款因他人原因造成无法核销,时间在5年以上,并已尽追索义务的;
    4
、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对经办单位和工作人员前期已尽追索义务,并非经办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的,且确实无法收回和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按照以下程序报批确认和核销:
    1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学费、住宿费,由财务处清理并报学校审批确认后,在备查账中予以核销。

2、对确实无法回收的水电费,由水电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确认后,按相关规定在备查账中予以核销。
    3
、其他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核销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4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项,由经办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审查后再报财务处审核,财务处进行初审后再报校领导审批确认,最后由财务处将学校审批同意核销的暂付款项的审批材料交相应的财务部门予以核销。暂付款项的核销由财务处集中清理,集中报批,集中核销。    

第十八条   未经财务处审核和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应收及暂付款确认为坏账和核销。 

第十九条   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学校仍然保持追索权,有关单位(部门)要予以协助,特别是对已核销的大金额坏账,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要积极追索。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原《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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