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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财务处 更新时间: 2025-12-04 09: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湖北省《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7号)、《关于印发武汉工程科技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工院发〔2024〕7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

(一)纵向项目经费指我校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经国家机关各部委厅局和省、市人民政府下属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项目资助经费。

(二)横向项目经费指指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委托, 签署合同开展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活动取得的经费以及通过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得的非本级政府科研计划安排的财政资金性质的科研经费( 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科研处根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预算进行分配,财务处为项目负责人单独设立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编号,并以此进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分管校领导责任制,对全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五条  科研处、财务处、资产管理部门、二级学院(部门)、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与权限,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严格按照合同(或立项申报书)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合理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科研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配合人事处对科研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审核科研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使用、审核和监督工作。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同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

(四)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所涉固定资产的管理。

)各学院(部门):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研处根据科研合同予以立项,项目负责人凭《科研项目立项登记表》和科研合同到财务处开具发票,办理经费上账等手续。项目负责人以合同(或任务书)为依据,科学合理地编制《经费预算表》,报科研处和财务处备案,并严格按照审批后的《经费预算表》报销。

第八条  财务处开具发票的同时,严格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费。横向科研经费项目符合减免征税费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开具发票前按科研处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账户之前需要开具发票的,项目负责人经科研处审核备案后,凭《预借发票申请表》和科研合同到财务处办理预借票据手续,项目负责人应确保已开票据资金及时到款。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合理购置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燃料动力费、实验室改装费、办公费、场地使用费、课题组人员业务培训费、业务接待费、相关税费等。

项目所产生的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的行程天数、人数依据实际状况而定,研发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差旅住宿等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湖北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表》(鄂财行一发[2016]17号)等文件;教授参照其中厅级标准执行。横向项目适度弹性处理,可一事一议。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学生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自主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和激励费(绩效支出)等。

(一)管理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和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为鼓励支持科研项目发展,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暂不收取项目管理费。

(二)激励费(绩效支出):用于科研人员的激励费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发放,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团队可按预算编制约定获得绩效支出,绩效支出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纵向项目经费中间接费用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部分的间接费不超过30%,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含)以上部分不超过20%;对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比例提高到60%。项目主管部门对间接费用预算比例有特定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  横向科研项目人员费是指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专家咨询费、项目评审费、项目组成员的科研工作酬金、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财务助理、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人员费支出比例最高可达实际到账经费的70%。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中业务接待费、燃油费、通讯费、办公用品4项支出合计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的30%,严格按照项目预算编制执行。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有外拨资金的,必须与外协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严格按照项目合同列示的外协单位、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拨款进度、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经科研处审批后办理。外拨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确因项目研究工作需要,经科研处另行审批后可适当提高额度。

第十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和耗材,由项目团队提出购买申请、学院和科研处审批,经由学校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组织采购(或论证采购),成立项目采购工作小组(由项目所在学院牵头,小组成员包括招标采购办公室、科研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第十七条  团队人员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学校所有,需履行入库登记手续,项目团队优先使用。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研发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应归学校。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按预算执行,项目的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要调剂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学校科研处审批确认。

第二十条  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经费预算总额;原经费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预算经费调整不得违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支出与报销管理

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和上级项目管理部门关于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符合项目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预算或合同规定,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仿冒签名。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程序:科研处会同财务处根据项目立项和经费到账情况办理科研项目经费本。报账人员凭经费本、经费预算表及相关票据等材料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对经费支出负有法律责任,单笔经费开支在1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科研处负责人备签后报销;单笔经费开支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科研处负责人备签后报销;单笔经费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由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所在学院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校长审批报销。

第二十四条  对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立即追缴违规使用的科研经费,没收全部违纪违法所得;

2.若涉及违规列支的非货币性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购置的设备、违规采购的服务等),责令限期退回;无法退回的,按其实际价值折价补偿;

3.依规依纪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可同步作出经济处罚;

4.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在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存在失察失管情形,导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学院负责人,学校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  对于项目奖金、劳务费、增值税等支出,项目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纳税。

第七章  经费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为强化项目经费管理的规范性与严谨性,将从个人自律与校级监督两方面构建双重保障机制:项目负责人主动建立项目经费自查制度,定期梳理经费使用情况,确保支出合规性与合理性;学校层面则构建由科研处、财务处、纪检部门等协同参与的科研经费检查监督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经费使用全流程开展动态检查监督。同时,学校财务部门在日常经费报账审核中,一旦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将第一时间提请相关部门依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  结余经费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后、结题前必须清理并结清所有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以及预借票据等其它未了事项。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不予办理结题手续并有权冻结其科研经费账号。

第二十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需要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决算编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该项目财务收支明细账据实编报。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办理项目结题结账后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继续用于科研活动相关支出,包括开展科学项目预研究、聘请科研助理等直接支出。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或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项目委托单位要求退回资金的,学校负责将结余资金或已拨付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项目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经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委托方同意,科研处审批,财务处应及时向新依托单位转拨需转拨的项目资金。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凡上级主管部门另有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在各自范围内负责解释。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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